工信厅联企业函〔2020〕29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2020年批次及2018年批次复审合格)名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2-30 00:18:1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2020年批次及2018年批次复审合格)名单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函〔2020〕296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确定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以下简称示范平台)2020年批次名单和2018年批次复审合格名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等15家示范平台(见附件1)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二、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等5家示范平台(见附件2)复审合格,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河北省多基复合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南京大学盐城环保技术与工程研究院、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甘肃省商业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青岛科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等6家平台的免税资格。

四、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示范平台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价廉、质优的服务。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偷税、骗税,或者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政策的执行,对辖区内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示范平台的服务业绩、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测评,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做好相关工作总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服务情况、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2020年批次) 名单

2.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2018年批次)复审合格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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