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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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为确保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稳妥有序划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上述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开工前、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在建设活动开始前,缴费人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应征费额自行申报缴纳;按期缴纳的,在项目投产后,由缴费人按照法定的计费依据、征收标准等确定应缴费额,缴费人按季自行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跨区域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按次缴纳的,缴费人在安徽省境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安徽省境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缴费人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市级审批的跨区域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按次缴纳的,缴费人在项目审批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项目审批市辖区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缴费人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现行政策规定,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暂缓征收,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暂停征收。待恢复征收后,按征收政策执行。

(四)排污权出让收入,我省暂未开征。待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另行明确征管事项。

三、按照“便民、高效”原则,自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等多种缴费方式。

四、缴费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非税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各地税务部门要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压缩办理时限,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服务。

八、各地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利用本地政务服务平台等,逐步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征缴数据的传递共享。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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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水土保持, 补偿费, 非税, 收入, 征管, 职责, 划转, 有关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税务局, 公告, 2020年, 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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