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告2020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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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告2020年第25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在缴费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申报缴纳。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缴费人向主管人防部门报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人防部门核定费额后,向缴费人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缴费人按规定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款。

五、税务部门与人防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征缴。

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部门审核无误且缴费人有补缴需求的情况下,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欠费补缴。

八、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九、税务部门与人防部门加强合作,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十、对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人,由人防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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