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综〔2020〕7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1-12 23:00:22

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财综〔2020〕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行政主管部门、人防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人民银行各级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现将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凝聚思想共识,密切协作配合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决策部署,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深刻领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工作。

市与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强化协同配合,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优化缴费服务。

二、完成工作交接,确保按时划转

2020年12月31日前,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的市与区县两级执收部门,要按照“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分别与对应的市与区县税务部门完成征管职责划转业务工作交接。业务交接具体包括:近两年的汇总数据、历史欠费明细数据、现行政策文件、按期申报缴纳的应缴费企业名称和应缴、减免、入库、欠费等费源信息等。业务交接资料要制作电子档和纸质件,同时建立业务交接台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确保交接资料准确、完整。

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权出让收入、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三、优化征收方式,方便缴费办事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在征收对象、申报期限、应缴费额确定等方面各有不同,与业务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市税务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项目的属性分类施策,联合发布公告,对缴费具体事项予以明确。

四、做好数据交互,提升缴费效率

除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由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外,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应缴费单位及其应缴费额,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中予以明确。相关部门应做好数据交换工作,确保信息互联互通。

五、依法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工作,并与财政、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入库对账和退库等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划转前应缴未缴的收入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征缴入库。

2021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之前缴纳费款的退库工作,由原执收部门按原有规定办理;2021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之后缴纳费款的退库工作,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的非税退库,由税务部门审核办理退库,退库流程比照现行税(费)的退库流程办理;汇算清缴、竣工结算等涉及的非税退库,税务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定文书办理退库;其他退库工作,由原执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六、加强宣传辅导,确保平稳过渡

市与区县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政策解释及业务宣传,通过“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结合业务公告,将征管职责划转后的缴费流程、征收方式等宣传辅导到位,确保划转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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