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
依据2020年12月28日发布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工作,提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税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内容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条款废止】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条款废止】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新版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16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tax/97447.html
本文关键词: 调整, 机动车, 销售, 统一, 发票, 票面, 内容,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 第27号, 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