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上述非税收入的职责划转和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暂未启征排污权出让收入,其征管事项待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另行明确。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三项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三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需要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三项收入的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的,应如实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并保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其中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核定费额的,应附送相关部门的费额核定文书。
四、征管职责划转后,三项收入的征收机关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具体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定费额的项目,缴费人在省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征收机关为缴费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费人在省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征收机关为费额核定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市县(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定费额的项目,征收机关为费额核定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征收机关为费额核定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
(三)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征收机关为缴费人或代征单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五、三项收入应缴费额和申报时限具体如下:
(一)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按现行规定,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开采量或取土、挖沙、采石量和适用的收费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人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缴费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应缴纳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费人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的征收标准和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季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全年应缴费额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费款。
(四)应缴纳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代征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依照现行规定按季向税务机关代征代缴应缴费款。
六、缴费人应按规定时限,及时足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费款。逾期未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征管职责划转后,因收入减免、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等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库。因费额核定变更、费额核定有误等原因造成多征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费额核定部门申请变更核定费额后,依据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库。征管职责划转前的资金退库,按原有规定办理。
八、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缴费流程,完善缴费服务体系,大力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最新动态请及时关注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等。
九、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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