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1〕1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2-07 02:37:20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1号


1、依据2021年4月16日发布的《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9号),本通知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依据2022年1月12日发布的:鲁财税〔2022〕2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本通知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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